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永城市东城区风暴夜总会“东京”厅服务期间,趁人不备之机,盗窃风暴夜总会“东京”厅客人李XX手包一个,内有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X陈某、证人王XX证言、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秘密窃取公民合法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某霞
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