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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葛**与被上诉人韩**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女,X年X月X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葛**与被上诉人韩**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08)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葛**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广云

审判员:郏文慧

审判员:王春峰

二00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朱赛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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