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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拐卖人口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妇女罪,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从中介绍,将朱XX(已判刑)等人拐骗来的遂平县女青年李XX,以6000元的价格卖与本市X乡X村民郭XX(已判刑)为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判决书等、证人史XX、孙XX、薛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XX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参与从中介绍和接送,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其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按拐卖人口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拐卖人口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6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盛文习

审判员张新爱

二Ο一Ο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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