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成立开封市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招聘业务员,负责联系外地客户,2008年9月23日,刘某某(已判刑)在开封市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承包业务为由将上海鳌石股份有限公司的范××、包××骗至开封,后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某等人以请领导吃饭和送礼为名骗取好处费共计6400余元。骗取的钱款和联系客户的业务员平分,其他参与人员获取少额“出场费”。

2008年中秋节左右,邓卫军(已判刑)在开封市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承包业务为由将北京红思维广告有限公司的蔡××骗至开封,后被告人张某伙同邓卫军、刘某某等人以请领导吃饭和送礼为名骗取好处费共计8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同案人陈述、辩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结伙他人诈骗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1年5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佳丽

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畔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