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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财产与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财产与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4月19日同居生活。同居后原告和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x。由于原被告同居前了解较少,同居后两人经常生气、打架,被告多次打原告。原被告一起外出打工时被告还在外面找第三者,原告不能忍受,才提出诉讼。原告要求和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女儿王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财产一人一半。

被告无某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4月1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x。后原告以同居前互不了解,同居后原被告经常生气、打架,被告还在外面找第三者为由起诉来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和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另查明原告在广东省韶关市乳源龙湾机械有限公司上班,系该公司的正式员工,有稳定的收入。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广东省韶关市乳源龙湾机械有限公司的证明及原告李某某2010年4至6月份的工资详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因此两人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在诉讼的过程中原、被告也未进行补办结婚登记,因而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两人所生女儿原告自愿抚养,不让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请求,因被告有稳定的收入且王x一直跟随原告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分割财产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生女王x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有探望的权利,探望时原告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瑞

审判员周新琦

审判员李某义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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