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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诉上海五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

被告上海五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原名上X妍人才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

原告冯××与被告上海五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与被告上海五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看到新民晚报刊登的招聘大客车驾驶员广告,遂于2006年9月25日去被告处报名应聘,被告要求原告先付300元登记费,有岗位即通知其上岗。同年10月14日,被告通知原告称,春秋旅行社要新进一批大客车驾驶员,要求原告第二天去面试。原告当日去被告处,被告称,签约者交风险金准备上岗,原告考虑后,遂于第二天在被告处交给用人单位上海世羽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羽公司)1万元,世羽公司出具了收条,并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同时要求原告补交300元中介费。同年10月18日,原告依据其劳动合同驾驶大客车上路,之后,发现世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有诈骗行为,遂不再上班。同时被告也清楚世羽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的诈骗行为。原告认为,被告与用人单位采取聘用驾驶员租用大客车的手法作挡箭牌,欺诈聘用人员的钱财,骗取押金和中介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中介服务费600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辩称:其介绍求职人员到用人单位面试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后,介绍即算成功,收取合理的中介费,与法不悖。世羽公司委托其招聘驾驶员,并提供了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及相关招聘简章,其也作了核对,故被告没有过错。原告的押金是由世羽公司收取的,同时,原告也与世羽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也予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显然不能同意。

经审理查明:世羽公司于2006年9月准备招聘大客车驾驶员,遂联系了被告,被告要求世羽公司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招聘简章等,世羽公司提供了相关资料后,被告遂在报上刊登了招聘广告。原告等人看到广告后,于同年9月25日到被告处,填写了报名登记表,并与被告约定,被告收取原告居间费600元,由被告介绍原告到用工单位面试,若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或用工单位原因未成功,被告可为原告免费介绍第二次。约定成立当日原告即支付被告居间费300元。同年10月15日在被告处,原告与被告介绍的用人单位世羽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责任条款书,并向世羽公司支付了风险保证金1万元。同时原告还向被告支付了居间费余款300元。原告与世羽公司的劳动合同订立后,原告到该公司工作了四天,遂发现世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有诈骗之嫌,故向吴×提出不再上班。同时,世羽公司也未向原告结算四天的工资。之后,原告以被告欺诈聘用人员的钱财为由,要求被告返还居间费600元,并赔偿人民币1万元无着,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世羽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名收取原告风险保证金1万元的诈骗案件已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目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处理。

审理中,证人滕×(原在世羽公司工作过)到庭作证称:“原世羽公司驾驶员钱某交给他的情况说明材料主要是针对世羽公司的吴×诈骗一事,该材料其没有仔细看就签了姓名,王×是世羽公司副经理和王×帮助吴×实施诈骗的内容均不是事实”。

以上事实,有求职登记表、中介费和风险保证金收据、世羽公司招聘简章、劳动合同、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在为原告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没有就世羽公司有关企业状况进行了解和严格审查,同时将自己的办公场所提供给世羽公司现场招聘工作人员,从而导致原告轻易相信,并交付给世羽公司所谓的风险保证金,对此,被告有一定的过错,由此引起的本案纠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退还原告中介费600元。被告在本案中虽有过错,但无证据证明被告与世羽公司共同实施了欺诈原告的行为,且原告自愿支付世羽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的1万元已涉嫌诈骗,检察机关已在处理中,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上海五妍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冯××中介费600元;

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炳泉

代理审判员陈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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