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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杨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

被告杨某。

被告杨某。

被告杨某。

原告杨某诉被告杨某、杨某、杨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被告杨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告与三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原、被告母亲陈某、父亲杨某分别于2005年8月、2007年1月去世,均未留有遗嘱,现留有价值人民币80万元的遗产上海市X村X号一、二层私房。由于原、被告对上述遗产的分割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房屋第三层父母已经赠与被告杨某,故一、二层房屋由其他继承人继承,被告杨某折价继承。现原告要求房屋一层南间由其继承,其他部位由被告杨某、杨某继承,对其多继承的份额同意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要求房屋一、二层北间由其继承,对其多继承的份额同意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同意提供一层北间用于通行。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要求继承房屋二层南间,房屋楼梯产权一并予以分割,对多继承的份额同意支付相应的折价款,折价款数额及其他房屋的分割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不同意原告和两被告关于房屋分割的方案,上述房屋第三层父母在世时已赠与其,与本案无关,其作为合法继承人仍享有对一、二层房屋的继承权,现要求法院平等保护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杨某、陈某夫妇分别于2007年1月、2005年8月死亡,均未留有遗嘱。二被继承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即本案原、被告,二被继承人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有遗产为登记在陈某名下的上海市X村X号一、二层房屋,建筑面积57.94平方米。

经本院对上述房屋现场勘验查明:该房地产位于上海市X街道X街坊,共三层,每层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房屋类型为旧式里弄,结构为砖木;房屋一至三层结构相同,中间有0.8米左右宽楼梯将房屋分割为南间和北间;一层南间在南面有房门开启、北间在北面有房门开启,中间为楼梯过道。

另查明,上述房屋的第三层登记在被告杨某名下,建筑面积为30.58平方米。

因原、被告对遗产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杨某于2010年8月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上海市X村X号一、二层房屋价值人民币800,000元。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其遗产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原、被告作为合法继承人均享有平等继承权。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活需要,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的方式处理。鉴于本案所涉遗产为上海市X村X号一、二层房屋,分割时应当考虑该房屋是否适宜分割及继承人居住状况等因素,故由原告杨某、被告杨某、杨某继承房屋,三人支付杨某相应折价款为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X村X号一层南间归原告杨某所有,二层南间归被告杨某所有,一、二层北间归被告杨某所有,楼梯由原告杨某、被告杨某、杨某、杨某共同所有。被告杨某应当提供一层北间供被告杨某、杨某通行;

二、原告杨某、被告杨某、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被告杨某人民币66,000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原、被告四人各负担人民币1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海峰

书记员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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