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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马长献,河南陈某(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某某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马长献,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葛京涛

代理审判员谢新旗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孙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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