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生于1974年10月7日。
委托代理人充某某,男,生于1970年3月13日。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女,生于1980年9月2日。
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77年6月25日。
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永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日,被告白某某借原告之弟杨某强现金x元,约定2007年11月底还清。后杨某强将此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为此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其借款x元及逾期利息。被告同意偿还原告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白某某于2009年10月7日之前偿还原告杨某借款一万元;如被告逾期履行,每逾期一个月,被告自愿支付违约金五百元;
二、上述协议条款履行后,双方不得就本案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永红
二ΟΟ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鲁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