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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琳琳上诉马振离婚纠纷判决补正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10年8月16日对刘琳琳上诉马振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0)周民终字第725判决书第4页判项中第一项应更正为:维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三)、(四)项。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0)周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刘国强

审判员刘登印

二0一0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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