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10年8月16日对刘琳琳上诉马振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0)周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0)周民终字第725判决书第4页判项中第一项应更正为:维持淮阳县人民法院(2010)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三)、(四)项。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0)周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刘国强
审判员刘登印
二0一0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