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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温州市三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温民三初字第183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温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温州市三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区X镇X村米市场隔壁。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温州市三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7010元,减半收取3505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合计370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兴兵

法官助理白海玲

审判员石圣科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晓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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