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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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玩忽职守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舆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略)。2010年9月8日由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平舆县国税局新的办公大楼落成搬迁后,在对原办公区房产及土地的处理上,平舆县国税局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原国有划拨土地收归国有后由平舆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而是通过驻马店鹏程拍卖有限公司以x元的价格拍卖给了徐占威和霍玉峰,且拍卖成交书规定成交价格不含土地出让金等任何费用。2009年10月19日,经驻马店市金土地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该办公区土地价值x元,减去取得该土地时的原权益价x元,平舆县国税局转让该地产过程中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流失x元。时任负责该区土地监察工作的平舆县国土局监察大队中队长王某,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该了解平舆县国税局私自转让土地的情况,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带人积极查处,致使平舆县国税局私自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持续两年多的时间,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为证实上诉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任职证明及工作职责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辨称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的责任不应该有其个人承担,而应该由所在单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7年,平舆县国税局对其原有办公用地及该用地上附属办公用房进行处理时,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私自委托驻马店市鹏程拍卖有限公司私自进行拍卖。时任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中队长的被告人王某,没有认真履行自己对所负责辖区内土地违法交易的动态监察职责,致使其所负责监察辖区内的原国税局旧址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违法交易,私自拍卖,给国家遭造成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1、被告人王某供述,其于2006年至2009年在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任监察大队中队长,工作职责是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其直到2009年始得知其任平舆县国土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所负责辖区内的平舆县国税局于2007年违法交易旧址土地使用权之事。

2、证人郭XX证明2007年其在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时,当时的中队长是王某。平舆县国税局搬迁之后,其所在监察队也得知平舆县国税局将旧址房产违法处理之事,其曾和同事一起到平舆县国税局旧址、新址找平舆县国税局的领导询问此事,但由于没有见到平舆县国税局领导未果。返回单位后曾将此事向当时的中队长王某作过汇报,王某也知道此事,后因工作中的其他事情也多,所以此事就搁置了下来。

3、证人冯X证明,关于平舆县国税局非法处理土地使用权之事,其曾经和同事到该单位欲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但由于当时没有找到平舆县国税局的有关人员未果。其只去过一次,至于中队长王某是否又安排其他人员到国税局调查过此事,其不知道。工作中,其每次进行土地巡查工作返回单位后都向中队长王某进行汇报。

4、证人霍XX证明其于2007年在平舆县电视台看到一条关于平舆县国税局通过驻马店鹏程拍卖公司拍卖转让平舆县国税局办公旧址的广告后,便参与了该土地拍卖活动,并最终以x元的价格拍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附属建筑物所有权。其支付的价格中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购买国税局旧址办公区房地产,应当向国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没有缴纳,但平舆县国税局应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已经向国税局交付了x元。

5、证人卢X、张XX、岳XX证明,平舆县国税局的办公旧址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办公用房已经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理,在处置该宗用地时,平舆县国税局没有向县政府行文报告,也没有经县政府批准,交易金额中不包括土地出让金。

6、平舆县广播电视局出具的拍卖公告。

7、平舆县国税局办公区房地产拍卖成交后交付协议。拍卖成交确认书。

8、任职证明、职责证明。

9、被告人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中队长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关于不应当有其个人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梁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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