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住址,开封市X路南段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现年59岁。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现年40岁,汉族,系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周口市X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亮,河南团结(略)事务所(略)。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4年8月10日,原告就承建“汇林凤凰苑二期工程”施工事宜与被告签订(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工程于2004年9月10日开工,2006年11月10日工程竣工交验。经决算,建筑面积为,x,工程总造价为x.58元,截止2007年11月21日,被告已陆续支付工程款x元。信用社支付x.37元,尚欠x.04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长期拖欠原告剩余工程款x.04元长达三年五个月之久,请求贵院判令:1、被告清偿拖欠原告工程款x元,及相关经济损失及贷款利息损失共计x.1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与被告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就部分工程款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愿意以其价值x元的房屋抵偿给原告开封市住宅建设公司{其中包括欠有王某乙x元、张卫民x元、苏纪祥x元、时炳领x元、范某仁x元、杨玉东x元、物业代偿费用x元,上述欠款共计x元。被告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同意用被告二期工程9#101(214平方米,单价2850元/平方米)、301(206.1平方米,单价2850元/平方米)、13#101(214平方米,单价2850元/平方米)、102(206.1平方米,单价2850元/平方米)、105(231.35平方米,单价2650元/平方米)、106(223.45平方米,单价2650元/平方米)、201(206.1平方米,单价2850元/平方米)房;用以冲抵周口汇林置业有限公司欠王某乙(9#301)、张卫民(9#101)、苏纪祥(13#101、105)、时炳领(13#102、106)、范某仁、杨玉东(13#201);该七套房款共计x元,余款x元归时炳领所有}。
二、剩余工程款项待本院依法审理后判决。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某印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