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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靳某甲、王某某、张某某、胡某丙、胡某丁、杨某某、靳某己、靳某庚、冯某某、靳某壬、靳某癸(以下简称薛某某等十二人)与滑县小铺乡靳某村村民委员会、滑县小铺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薛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靳某乙(系靳某甲之父),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胡某戊(系胡某丙、胡某丁之父),男,1974年5月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靳某辛(靳某己、靳某庚之父),男,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某癸,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靳某某(靳某壬、靳某癸之父),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滑县X乡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滑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靳某某,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滑县X乡X村第十二村X组。住所地:滑县X乡X村。

负责人:靳某某,组长。

薛某某、靳某甲、王某某、张某某、胡某丙、胡某丁、杨某某、靳某己、靳某庚、冯某某、靳某壬、靳某癸(以下简称薛某某等十二人)与滑县X乡X村民委员会、滑县X乡X村第十二村X组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安民立终字第X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1月9日,薛某某等十二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薛某某等十二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所有该村X村民都应该分得该村的土地补偿款。要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滑县X乡X村民委员会、滑县X乡X村第十二村X组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日作出(2006)安民立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薛某某等十二人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立案再审。该院于2007年7月16日作出(2007)安民申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并于2007年7月17日送达给薛某某等十二人。2009年11月9日,薛某某等十二人向本院申请再审。薛某某等十二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2年的法定申请再审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薛某某、靳某甲、王某某、张某某、胡某丙、胡某丁、杨某某、靳某己、靳某庚、冯某某、靳某壬、靳某癸等十二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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