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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0年8月1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韦文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到西平县棠溪商城找朋友楼金荣玩,见楼金荣与其邻居“创鑫休闲服装店”老板朱某某在朱某服装店门前玩牌。被告人陈某趁朱某某不备,进入服装店内盗走现金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某,证人楼XX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2010年8月8日,被告人在驻马店市公安局戒毒所供述其盗窃1200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主动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开庭时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0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田付耀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左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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