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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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王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0)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等人为达到索要钱财的目的,采取不给钱不让垫门前的土坑,辱骂、阻挠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被害人王某X、王某X2.5万元,因被害人一时拿不起,被索要走现金1万元,又被迫打下1.5万元的欠条。

2009年,被告人陈某某为达到要钱的目的,采取不给钱不让垫门前的土坑、辱骂、阻挠等手段相威胁,先后敲诈被害人李花兰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王某集开街时,其家的院子被政府征用完了。2009年其扬言要在李XX门前(其原拆迁的宅基上)搭建棚子,后李XX通过说和先后两次交给其一万元。在王某X、王某X往门前垫土时,其多次拦在车前进行阻挠,并由王某某协商向王某X、王某X要钱。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其父亲王某保的院子27米,在开街时征用30米,已全部冲完,王某X和王某X家门前已经没有其父亲的地皮,因其家的地皮在开街时全部冲完,王某X和王某X将原来老路面买下来,并盖上门面房,往门前规划区拉土垫坑,因为王某X和王某X门前的规划区是其父亲原来的宅基地,因此其弟媳陈某某及其母亲不让垫经常与王某X、王某X家吵架,并要5万元钱,其在县城做生意期间回来两次,通过宋同新说和王某X、王某X同意给付二万五千元,先付一万元,下余一万五千元2010年底付清。

3、被害人李XX的陈某,2002年政府开街,将其家前面王某保的院子全部冲完,其家的院子在第二排也冲掉五米,在冲街后其准备垫土、盖房,王某家媳妇和王某家媳妇(陈某某)拦住不让垫,这样几年都没垫成。2009年麦罢,其到乡政府反映此事,陈某某及王某的媳妇听说后对着其家门骂,并连同王某X、王某X一块骂,直到深夜。其有心脏病不能生气,被迫无奈找田忠生说和下同意给一万元钱,因当时没钱,想先垫起来过一段时间再给钱,其刚一拉土陈某某就到门口骂,在无奈情况下先付给陈某某五千元,后来又给陈某千元。

4、被害人王某X、王某X的陈某,2001年王某集开街将王某保家宅基全部冲完,2003年其弟兄二人将原老柏油路买下,并想把门前规划区的坑垫平,陈某某及家拦住不让垫,多年来一直也没垫成。2009年农历10月份其托宋同新协商此事,陈某某提出至少给五万元钱,不然不让垫。因此也没商量成。2010年1月7日王某乡X组织推土机把临街各家门前的杂物推掉,并要求各家将门前垫平,在其与王某X拉土垫坑时,陈某某及家人拦在车前打滚,连吵带骂不让垫,在无奈下又让宋同新从中说和,王某某出面要的钱,最后协商到二万五千元。2010年1月9日其弟兄二人拉土时陈某某及家人又拦住不让垫,在地上撒泼,王某某让先给一万元剩下的年底给,在无奈的情况下先交给王某某一万元钱,并打下一万五千元的欠条,这才将门前垫起来。

5、证人王某X的证言,证明开街后其家的宅基地全部冲完,路南王某X、王某X和路北崔金亮家想拉土垫门前规划区内的坑,被其家拦住不给钱不让垫,王某X、王某X好几年都没有垫成,主要是其儿媳陈某某出面进行阻拦,后来王某某出面与王某X、王某X协商要的钱。

6、证人焦XX的证言,证明开街后王某X、王某X及崔金亮家想拉土垫坑,其家人拦住不让垫,认为开街后还剩余有地皮并向对方要钱的事实。

7、证人田XX证言,证明崔XX家想垫坑,王某X家的人不给钱不让垫,光骂,经其说和给一万元钱,李XX先交给陈某某五千元钱,后来听说又给了五千元。

8、证人宋XX的证言,证明2001年开街后王某X、王某X想把门前的坑垫起来,王某X家人一直不让垫。2010年1月7日乡X组织人将街两旁的杂物清理掉,并让各家各户将门口垫平。第二天王某X、王某X拉土垫坑时陈某某躺在车前撒泼打滚不让垫。王某X让其说和此事,王某某出面要五万元。后来双方商量到二万五千元,先给一万元又打下一万五千元的欠条。

9、证人梅XX、冉XX、马XX的证言,证明派出所和乡X组织人开铲车在王某X、王某X门前挖出原来老路X路面均不足十米,因为新路X路之间有十米的规划区,证明王、王某印门前已没有王某保和王某强家的宅基地。另证明王某一X俭、王某X拉土垫门前的坑,王某X家不让垫,陈某某躺在车前打滚撒泼进行阻挠。

10、王某X、孟XX证言,证明王某X属于全迁户,已补偿其0.21亩宅基地。得到补偿后对老宅基地不得有任何纠纷。

11、拆迁补偿通知、村委证明,证明王某X属于全迁户,2003年已补偿了宅基地。

12、现场勘验笔录、王某乡政府勘察证明,经丈量新路宽十米两侧各有十米规划区、老柏油路路基与新柏油路之间均不足十米,证明王某印门前没有王某保的地皮。

13、收据,证明王某X将原柏油路面以1600元购买。

14、协议书、欠条,证明王某X、王某X、崔XX与陈某某、王某某之间协商给钱的事实。

原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在其家宅基地征迁后,明知没有其宅基的情况下,以阻挠、辱骂等手段相要挟,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辩称没有强拿硬要,而是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给的钱,及辩护人认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是采取多次无故阻拦、辱骂等手段无理索要财物,被害人属于被迫无奈的情况下才给的钱物并非出于自愿,故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部分未得逞,系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均上诉称:钱是被害人自愿给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核实无误。控辩双方均无新的证据提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王某某无理阻挠被害人王某俭、王某印、李花兰在自己门前垫土。陈某某、王某某为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采取辱骂、撒泼打滚等手段阻挠被害人在自家门前垫土,致使被害人数年不能在家门前垫土,严重影响生产生活。被害人出于无奈被迫给陈某某、王某某钱财。陈某某敲诈勒索x元。其中x元为未遂;王某某敲诈x元,其中x元为未遂。二上诉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审判员白军绪

代理审判员程伟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陈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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