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向阳
审判员张辉
审判员刘某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