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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前郭县宝甸乡长立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尚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015号

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被告尚某某。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被告于2001年11月23日从前郭县林业局领取原告的低质林返回款5000元,一直没有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000元及利息4500元(从2001年11月23日起按年息1分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某某于2009年4月25前返还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款2000元,2009年12月1日前返还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款3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葛连华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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