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
被告尚某某。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被告于2001年11月23日从前郭县林业局领取原告的低质林返回款5000元,一直没有给原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5000元及利息4500元(从2001年11月23日起按年息1分计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某某于2009年4月25前返还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款2000元,2009年12月1日前返还原告前郭县X乡X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款3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葛连华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