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虹,河南裕恒(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0年3月10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审判员李忠良
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