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贤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卿(又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河南荣祥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冰,河南贤明(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文卿、原审被告贾某、原审被告河南荣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原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确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4830元,退还上诉人邵某某。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代理审判员杜丹丹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韩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