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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因与郑州铁路局洛阳铁路分局、郑州铁路局客运公司洛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鲁某某,男,1950年3月生,汉族,郑州铁路局客运公司洛阳分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铁路X路分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铁路局客运公司洛阳分公司。

鲁某某因与郑州铁路X路分局、郑州铁路局客运公司洛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鲁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鲁某某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为鲁某某所办理的退岗手续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答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一致。

本院认为,洛阳列车段依据上级规定及鲁某某本人申请,为鲁某某办理内部退养手续,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鲁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施付阳

代理审判员冀汇涛

代理审判员王可宝

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王可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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