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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宁县X路。

负责人:买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中世商务中心。

负责人:孙某某,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支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支公司职员。

申请人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宁分公司(以下简称:一运洛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洛阳支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一运洛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刘胜春,被申请人永安财保洛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一运洛宁分公司诉称:2008年6月30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为豫x号中型普通客车购买某机动车交强险,交保费2620元,保险期间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该车和申请人系挂靠关系,接受申请人管理,车主为任建涛,司机陈少锋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2009年3月17日,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申请人及时通知了被申请人,车主任建涛经交警队一次性向受害人家属方赔偿12万元(死亡赔偿金7万元、丧葬费1万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后被申请人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合同、《保险条款》第九条拒绝赔偿,申请人依协议申请洛阳仲裁委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赔偿11万元。洛阳仲裁委于2010年3月26日做出[2009]洛仲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申请人认为:一、合同、《保险条款》第九条中免责内容表述及含义明显违反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为无效。二、该合同(《保险条款》)第九条中免责内容在合同格式上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应为不产生效力或无效。三、《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OO9]民立他字第X号答复精神,《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系指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仲裁员在裁决该案时,适用了《条例》第二十二条,但却对申请人包括承担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全部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这是对“财产损失”的明显曲解。四、精神损害抚慰金是被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也在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之内。该案仲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有明显的歪曲法律、破坏法律公正性的枉法裁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应予撤销。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洛阳仲裁委[2009]洛仲字第X号裁决书。

永安财保洛阳支公司辩称:2009年3月17日17时分许,陈少锋驾驶豫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赵村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赵村街南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贺龙飞相撞,造成贺龙飞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少锋弃车逃逸。该起交通事故经洛阳市洛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少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车型驾驶机动车”。依据保监厅函[20O7]X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释义》第二十二条释义第一款第二条的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必须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等同于无驾驶资格。本案中,驾驶员陈少锋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可以认定其未取得豫x号车型的驾驶资格,故答辩人无法给予赔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是否撤销仲裁裁决应严格依照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仲裁庭在合同条款效力认定、法律适用方面,与申请人的认识不同,但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枉法裁决行为。最高院[2009]民立他字第X号答复不是司法解释,也不能据此认定仲裁庭枉法裁决。同时,申请人也未举证证明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情况,所以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诉称的其他实体问题均不属于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范围,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宁分公司申请撤销洛阳仲裁委员会(2009)洛仲字第X号裁决的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洛阳第一汽车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洛宁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朝晖

审判员裴文娟

代审判员梁俊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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