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4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5月5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8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周根群(又名周某华)、雪金明(二人另案处理)窜至社旗县X乡X村委郭某全家,将其耕牛三头盗走,价值x元。
2、2008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伙同周根群、雪金明(二人另案处理)窜至泌阳县X镇X村委梁秀华家,盗走耕牛四头,价值x元。
经审理查明:1、2008年10月1日晚,被告人田某保伙同雪金明、周文华(二人另案处理)在社旗县X乡X村委郭某全家,将其耕牛三头盗走,以5500元卖掉,被告人田某保分得1833元。经评估,被盗耕牛共计价值x元。
2、2008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田某某伙同雪金明、周文华在泌阳县X镇X村委梁秀华家,盗走耕牛四头,以7200元卖掉,被告人田某保分得2400元。经评估,被盗耕牛共计价值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某某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同案人雪金明、周文华供述,失主郭某全、梁秀华陈某,证人马某某、闪某、苏某某、郭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价格评估结沦,现场平面图,被告人田某某的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田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又积极缴纳罚金,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13年4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田某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233元,予以追缴(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侯平坡
审判员袁长生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