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0月18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海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0年10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XXX。双方近年来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XXX由被告邓某某抚养。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海涛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