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48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7年10月18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海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0年10月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XXX。双方近年来因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XXX由被告邓某某抚养。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海涛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海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