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某,男,65岁。
被告张某某,又名张X,男,58岁。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09年1月20日本案中止诉讼,中止事由消失后,本案依法恢复诉讼,并于2009年8月26日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为了还贷款,经别人介绍,恳求我帮忙,2001年12月10日被告借我现金x元,借款时约定使用一年,月利率1%,一年后至少归还本息60%以上。然而,逾期后,被告不讲诚信,长期不履行自己多次还款承诺。尤其是2006年9月16日,被告又向我写了第六次还款计划和承诺。后经无数次讨要无果,此后便联系不上。四处打听也找不到被告下落。自2001年12月10日至2006年9月16日被告给我写了10次书面还款计划和保证,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借款长期不还,多次欺骗我,致使我和家人经济受到严重损失,精神倍受煎熬。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伸张正义,秉公办案,以法判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0日被告经人介绍借原告现金x元,借款时双方约定,借用期一年,月利率1%,一年后偿还本息60%以上,逾期后被告不讲信用,长期不履行自己多次给原告写的书面还款承诺,自借款之日至2006年9月16日被告曾先后多次向原告写出书面还款计划和保证,但至今分文未还,后经原告无数次讨要未果,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x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本金x元且没有支付利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本金支付利息,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程某某本金x元及利息(按每元每月利息0.01元自借款之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若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其,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红欣
审判员刘东亮
人民陪审员曹军令
二零一零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岳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