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城西珍珠塘村X组,身份证号:x.
被告欧阳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永州市X路X号,身份证号:x.
原告杨XX诉被告欧阳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XX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XX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与被告欧阳XX离婚纠纷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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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国靖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