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系局长。
被执行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董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05)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于2006年4月14日立案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春杰给付水电费936元,诉讼费260元。200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董某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09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前郭灌区灌溉管理局撤销执行申请,执行费4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至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王伟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沈凤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