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松原分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经理。
被告艾某某。
第三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松原分公司与被告艾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三局集团公司松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其余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代理审判员姚春媛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