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又名郑X,绰号猴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2年11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正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0年7月10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建国、刘宝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日份以来,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王统(已判刑)在平舆县县城盗窃蓝色爱玛电动车一辆,经评估价值1494元,盗窃森地牌电动车一辆,经评估价值2024元。郑某某单独盗窃嘉陵110型摩托车一辆,经评估价值1520元。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同案人王统的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且系累犯。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郑某某辩称,对指控我参与盗窃的两辆电动车不持异议,但我没有盗窃嘉陵110型摩托车。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郑某某伙同王统(已判)在平舆县城挚地大道南段一网吧门口盗窃一辆蓝色简易款爱玛电动车。后二人以7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郭楼乡X村委的胡小翠。现赃物被追回。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1494元。被告人郑某某在平舆县人民医院附近盗窃一辆森地牌踏板电动车,后被公安机关在抓获王统时被提取,经评估,该车价值202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X,绰号猴X)的供述,一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王统在县医院往东的路边偷一辆黑色的踏板电动车,我和王统在平舆县挚地大道南端的路边偷一辆蓝色爱玛电动车,还有一辆嘉陵黑色100型摩托车,是王统偷的,我不清楚。
二、同案人王统的供述,我同郑某一起盗窃过二辆电动车。一辆是在挚地大道南段网吧门口,另一辆是在文化路路北(具体位置记不清了),我盗窃的工具是一个扳手、两把特制的钥匙。我和郑某盗窃时是我动手,卖的钱我们平分。我盗窃的车是上午盗窃下午卖,当天卖不掉的就推回住的宾馆,卖掉后再盗下一辆。我住在平舆县县医院附近的新开宾馆,郑某也住在新开宾馆,在新开宾馆查获的二辆电动车、一辆摩托车,只有其中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车是我偷的,其他二辆是郑某偷的。
三、证人胡小翠证明,2010年3月上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的一天早晨,我刚起床,有两个年轻人骑一辆爱玛牌简易型电动车问我要不要,我问他们多少钱,他们说800元,我说700元,谈好价钱后我付他们700元钱,他们把电动车交给我就走了,他们卖给我车时没有给我车钥匙和充电器及手续。
四、书证
1、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X年X月X日出生,住正阳县X乡X村贡立;
2、郑某某的前科刑事判决书:2002年11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正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信阳监狱关于郑某某服刑情况的说明:刑期2002年9月3日至2009年9月2日,期间2005年12月10日和2008年1月18日两次共减刑一年七个月,2008年2月2日刑满释放。
4、抓获证明2010年6月3日抓获;
5、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一套及涉案车辆照片
6、鉴定结论:平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2010)第X号、第X号。附:价格鉴定委托书及鉴定物品明细表。预审卷P33-45,经鉴定爱玛电动车价值1494元,森地电动车价值202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部分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郑某某盗窃摩托车的现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郑某某在服刑期满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范松
审判员刘鑫
审判员刘宇飞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艾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