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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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0日16时许,在本市新华区薛庄西头张XX所经营的网吧内,被告人薛XX(已判决)与被害人刘X在网上对骂以致于引起纠纷,薛XX离开网吧后遂与被告人王某旭(已判决)联系,王某旭又与被告人王某某、卫XX(另案处理)联系,薛XX持西瓜刀、卫XX持匕首、王某旭持砖头与王某某、一起殴打被害人刘X、马XX、李XX,并将被害人打伤,后经鉴定,刘X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伤残。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阳市镇平县X镇被抓获。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判决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主犯,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应认定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0日1硎冢驹斜率颓n阳镇西头张XX所经营的网吧内,被告人薛XX(已判决)与被害人刘X在网上对骂以致于引起纠纷,薛XX离开网吧后遂与被告人王某旭(已判决)联系,王某旭又与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旭之兄)、卫XX(在逃)联系,之后四人在该网吧附近,薛XX持西瓜刀、卫XX与被告人王某某持匕首、王某旭持砖头,与刘X、马XX、李XX发生厮打,薛XX持刀将马XX后背砍伤,卫XX持匕首扎李XX时,刘X过去拉卫XX,卫XX转身用匕首朝刘X右腹部猛刺一刀,随后四人逃离现场。后经鉴定,刘X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伤残。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南阳市镇平县X镇被抓获。

另查明,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薛XX、王某旭伤害一案中,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刘X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注明被告人王某某当时在逃,其父王某成代被告人王某某及王某旭赔偿被害人刘x元,被害人刘X不再追究王某旭及王某某的民事责任,并从思想感情上谅解王某旭及王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8年大概六、七月一天下午四五点,我正在卫XX家看电视,我弟弟就给我打电话说:“我在薛庄医院旁边网吧打架了,过来吧”,挂了电话后,我就给卫XX说:“我弟弟和薛XX在薛庄打架了,让咱去帮忙里”,卫XX就同意了,我和卫XX就从卫XX家拿了一把刀,一把匕首,放在自行车的前车篓里骑着车就到了薛庄医院旁边的网吧门口,到了地方后,我看见我弟弟王某旭和薛XX站在网吧对面的路边,而网吧门口站了一堆人,大概有二三十个人,好像是对方喊来的人。我弟弟和薛XX就过来了,我和卫XX下了自行车,对面的二三十个人手里拿的有钢管、砖头等也就过来了,我手里什么都没有拿(我也不知道我弟弟、卫XX、薛X撬鋈指锸美四擦词鞫┪遥俏拿鏊烁腿飧鍪烁蛉诖辉鹨似保钡∈娉苊液撸寰蔡且患宀跚丛蛎舜遥俏眉虻艽屑渲壹游卮系蒙鹉黄某┛纷撬颐撸寰姨皆说蝗忻矣参灰宀遥俏蛎舜涣嵋矗钥蕉朔嗳叶们窈教械稻⒊丫诘煸遥臀芫伺埽脚返诼纯娇坏鲆懈ㄉ螅糯氖逅晡遥晃喜度┦眨鸥Х镅云凶敌爻一遥臀啪呕呕耪恼献乃档映遥饰ニ娜锬谜澈匪遥游贝捅n村X路口下车回家了,回家以后我发现我弟弟他们没有回家,我就出去找他们去了,刚出来,我听见摩托声音,我扭头看的时候,猛地他们从我身后打我头一下,把我的头上打了一个大口子,流血了,这时候庄上的人都出来了,他们就走了。具体为什么打架我也不知道,就知道是我弟弟王某旭和薛XX跟人家打架了,让我去呢,我就喊上卫XX走了。我们这一边有我、王某旭、卫XX、薛XX我们四个,另外一边的人我不认识,大概有二三十个人。刀是一把不锈钢西瓜刀,刀身长七八十厘米,刀把是不锈钢的,长约五六厘米。

当时我记得拿了一个匕首,划伤了一个人的腿,随后我们就跑了,没有拿砖头,按今天说的为准。

2、被害人刘X陈述:2008年6月10日下午2点多,我和姬庄村李庄的马XX一起到张XX的网吧上网聊天,在网上与薛庄村的薛XX对骂,我俩以前一起玩过,不是很熟,但互相认识,后来他也到张XX的网吧来玩,他在里面坐,我在外边坐,他上网问我在哪,我说在张XX家上网,他问我在什么地方坐,我说在外边,他就站起来,在里边门口提着我的名字骂我,我没有理他,他又骂我,并让我出去,可能想打我,我就和马XX一块出去了,我就和马XX在张XX家的院子中的花台处说话,薛XX还在里面玩,后来我和马XX就准备走哩,走出大门碰见我哥李XX步行从东边过来,我三个在张XX家门口说话,说着玩哩,后来薛X鲆烁踩鲆コ巳颍叨阶偷n阳卫生院西院墙角处,蹲到路北打电话,当时有四点左右,打了电话他还蹲那,打了电话又四、五分钟,从东边过来一辆红色大摩托,没注意什么摩托,有无牌照,一个孩儿骑着,后边坐了三个,在摩托后边还跟着一个孩儿,跑着过来了,当时马XX脸朝东,李XX脸朝北,我脸朝东南,我看到骑摩托车的孩儿骑摩托车到薛XX跟前站住,他们都下来了,不知道骑摩托的孩儿从什么地方拿出一个报纸包,从报纸中拿出一把长刀和匕首,又从他裤子兜里又掏出匕首,是两把,然后他们几个跑着过来到我们跟前,坐在骑摩托车那个孩儿后边的小个子在前边,骑摩托的孩儿用匕首扎我哥李XX,扎住我哥的右后腰,薛XX去打马XX,另外几个孩儿用拳头上前打俺仨,当时打我的有两个孩儿,打我哥的有两个孩儿,打马XX的就薛XX,我们三个挨着呢,我一看扎住我哥了,我就上前拉骑摩托车那个孩儿的右胳膊,他扭回头匕首斜向上照我右腹部扎了一刀,我就躺到地上什么也不知道了,迷迷糊糊,我哥李XX和马XX就搀扶着我去治阳卫生院了。我们没打他们,也没有拿东西。打我们的有薛XX,听马X≡易奈⒌呛笔捅n村卫海滨家的孩子,后来我村的何鹏飞说叫卫XX,还有一个叫延旭,是听薛XX叫他,其他就不知道了。

前因与前次陈述一致……这时候,薛XX从网吧出来到薛庄医院西边打电话,停有四、五分钟,卫XX骑摩托带三个孩直接到薛XX跟前,这时从后面又跑过来一个孩,他们总共六个人,卫XX从摩托车上拿了一个报纸,里面包一把刀递给薛XX,然后又从自己身上兜里掏出五把匕首,每人分一把,然后薛XX在前,其他五个人在后就往我们这边走,薛XX拿着刀砍马XX(砍住后背了),卫XX拿匕首去扎李XX(被扎住右肋部位),其他四个人也围上来打,这时候,我去拉卫XX,卫XX转过身子用匕首朝我肚子右边扎一刀,人们他们就跑了……打我们的人有薛XX、卫XX、王某某、王某旭,还有两个不认识。

3、证人马XX、李XX、薛XX、王某旭、张XX证言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被害人刘X陈述基本一致。

另有年龄证明、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情况说明、北大医院集团平顶山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及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刘X、刘XX名字证明、刘X头面像、腹部损伤及手术切口愈合瘢痕情况照片、(2010)新刑未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协议书、平公新伤鉴法字【2008】第X号鉴定书、平和平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第三人人身健康,并最终造成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主犯的指控意见,与庭审查明不符不予支持。鉴于被害人刘X对引起事情的发生有过错,且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继红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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