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新达实验助剂厂。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樊海宏,河南联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博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华海汽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经理。
上诉人新乡市新达实验助剂厂、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华海汽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新达实验助剂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