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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新达实验助剂厂、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华海汽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新达实验助剂厂。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樊海宏,河南联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南博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华海汽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黄某乙,经理。

上诉人新乡市新达实验助剂厂、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华海汽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08)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市新达实验助剂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吴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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