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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非执字第49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吉林省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松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松劳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工资款项人民币1800元。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省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法定义务,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路桥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800元及50元执行费。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09)松劳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庆德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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