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倪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