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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杨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霞

审判员宋克洋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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