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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科新原化工有限公司、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科新原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儒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体兴,河南未来(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瑞华,河南瑞源(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洪浩,河南瑞源(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科新原化工有限公司、吴某甲、吴某乙、杨某某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0)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76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张磊

审判员赵某

审判员宋克洋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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