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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谭某某于2008年7月18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某某归还其借款x元及利息48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后谭某某于2008年9月12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申请放弃利息。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3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孙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日作出(2009)漯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0日作出(2008)临民初字第1317-X号民事判决。谭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秀梅,被上诉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1317-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刘学忠

审判员李刚

代理审判员陶京涛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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