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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宏源食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封丘县电业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宏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兴华商城。

法定代表人姬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富兰,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封丘县电业局。住所地:封丘县大东关。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某,封丘县电业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铁根,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新乡市宏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公司)与上诉人封丘县电业局(以下简称县电业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09)封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予以确定。新乡市宏源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75元,封丘县电业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734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孔凡强

审判员王某斌

审判员王某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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