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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殷某甲、刘某某、殷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晓庆,河南新林州(略)事务所(略)。

被告殷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被告殷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殷某甲、刘某某、殷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殷某甲、刘某某、殷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1日,被告殷某甲以承揽工程急需资金为由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2009年2月1日前还清2008年所借款项。被告殷某甲自愿用其分家所得的位于林州市X路(林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小区X排X号房产作抵押。同年6月1日、6月20日,被告殷某甲分两次向原告借款2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殷某甲末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因此多次去找被告殷某甲、刘某某天妇催要借款均末果。2009年6至7月份,原告又去找被告殷某甲要款,当时被告殷某乙在场许诺给原告愿替其子殷某甲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并在被告殷某甲原先书写的借条上写上了“担保人殷某乙”等内容。之后原告多次向三被告追要借款,三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原告无奈,被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殷某甲、刘某某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2、被告殷某乙对被告殷某甲向原告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判决原告对被告殷某甲抵押借款时用的林州市X路(林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小区X排X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殷某甲辩称,借款协议是真实的,但没有按协议付款。原告接走我现代轿车一部,价值12万元,牌号为豫x。至今未归还。其中5万元的借据属于以前借款的利息,无法还款是事实,18万元是这情况。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是第一次看到完整的协议,到今天才知道整个事情,2008年6月份,我回老家办丧事,回来发现车没有了,他说车被借走了,2008年冬原告来追债,说借了钱了。2008年殷某甲在外地做生意,跟别人也发生了大量借款,足以应付其生意的正常运转,这一笔我怀疑被告殷某甲在外赌博。原告确实是几次到家里要债。被告殷某甲常年去外面躲债不在家,2010年元旦,原告又到家中催款。后听我公公说,他迫于无奈也在借据上签了字。

被告殷某乙辩称,担保时间是2010年2月左右,殷某甲和刘某某住的房子是我的,我在担保时,一我不知道还款时间,二我听说原告还借我儿子一部轿车。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殷某甲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2008年被告殷某甲分次从原告李某某处借款,月利息3分,所借款项以殷某甲的位于南环路林州市国家储备库小区X排X号房产为抵押。2008年6月X号,被告殷某甲借原告李某某现金5万元,被告给原告履行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今借到现金伍万元整,殷某甲,2008年6月1日。”2008年6月X号,被告殷某甲借原告李某某现金18万元,被告给原告履行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今借到李某洲现金拾捌万元整,殷某甲,2008年6月20日,担保人殷某乙,2009年。”

另查明,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殷某甲、刘某某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一份,借据两张,所有证据和原被告陈述,经严格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主张被告殷某甲偿还其借款2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借款以房屋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无效。被告殷某乙在“18万”借据上签名作为担保人,原告请求其对18万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殷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某借款23万元及利息,按月息3分计算,其中本金5万元的利息计算期间自借款之日2008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其中本金18万元的利息计算期间自借款之日2008年6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殷某乙对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晓红

审判员梁晓建

代理审判员邓海青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逯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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