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5日作出(2000)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85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将执行款7854元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0)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