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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债务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前民执字第275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债务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5日作出(2000)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785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将执行款7854元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00)前前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丽颖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包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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