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诉朱某某、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鲜某某,任该社主任。

诉讼代理人杨子鹏,男,特别授权。

被告朱某某,男。

被告白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诉被告朱某某、白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原告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应诉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店信用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立伟

审判员叶俊凡

审判员王永兴

二00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翟景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