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再审申请人张士发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马某乙、马某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申字第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甲,又名马某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X组X号。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丙,又名马某宾,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再审申请人张士发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马某乙、马某丙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7年5月27日作出的(2007)新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马某甲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与马某乙不是合伙;2、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的工资报酬数额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马某甲虽然与马某乙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工程是马某甲联系的。在工程结束之后,施工工人主张马某甲与马某乙合伙承包工程所欠工资一事,马某甲与马某乙在本村X村长调解下,达成内部还款协议。马某甲承诺长垣老家工人工资由其偿还,可以证实原审原告所主张的马某甲与马某乙二人是合伙关系。因此,马某甲、马某乙应当共同偿还所欠工人工资款。对于所欠工人工资数额,马某甲在一审庭审中没有异议,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确定的欠款数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马某甲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秦黎

审判员李勇

审判员刘铁红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信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