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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分行与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328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熊伟,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万库,律师。

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分行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6年9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购车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6.4万元。截止2009年1月11日,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已经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解除借款合同条件,鉴于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x.64元,利息4734.78元,计x.42元贷款本息已形成事实风险,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息计x.42元,依法处置抵押物折价清偿,承担诉讼等费用。审理中,被告清偿了全部贷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松原市分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00元,此款被告当即给付。

二、反诉原告王某某放弃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财产保全费176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反诉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反诉原告王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玉珊

代理审判员张亚卓

代理审判员刘东立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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