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绍辉,河南顺意(略)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男,38岁。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郭绍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原来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年底离婚,因双方离婚的原因,2009年4月17日被告给原告打下欠条一份,欠条证明被告欠原告5000元钱,并约定于春节前还清,到春节时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欠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诿,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
被告赵某某缺席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底离婚,因当时法院是按公告程序给原告送达的相关手续,2009年原告找到固厢法庭,在固厢法庭被告给原告打了“欠陈某某精神赔偿,春节前还清,现金伍仟元正,赵某某,2009年4月17日”的欠条,但到春节时,被告没有偿付欠款,原告为此诉于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000元,上述事实由被告所打欠条佐证。
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已经离婚,被告于2009年4月17日又给原告打了精神赔偿金5000元的欠条,证明被告是自愿给予原告的赔偿,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应当按欠条上的约定时间偿付,因被告没有按时给付原告,原告诉于本院,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赵某某偿还原告陈某某欠款5000元。
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敢自成
审判员:赵某亮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晁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