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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杜某某、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844号

原告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杜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杜某某、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飞龙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欣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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