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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宫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457号

原告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行政小区X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车宏伟,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扶余县幼儿园教师

被告宫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扶余县幼儿园教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宫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某明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李欣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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