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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女,成年,住(略)。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高某忠并恋爱。2009年7月13日双方到新郑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合法夫妻。2009年12月7日早上,高某忠不幸心脏猝死。被告高某某作为高某忠的女儿不让原告继承遗产,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告继承遗产x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提供被告的住所地为新郑市X镇高某庄;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现在居住地为(略),详细地址不明,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永慧

审判员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贾小燕

二Ο一Ο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孙聚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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