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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罗玉安,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文昌大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祁守勋,安阳市龙安区司法局文昌大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宝,安阳市矿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郭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铜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玉安、祁守勋,被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铜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吕建伟

审判员毛晓燕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常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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