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魏某甲诉被告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魏某乙,男,X年X月X日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魏某甲诉被告张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新独任审判,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2010年3月9日,经批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张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某甲诉称:2008年12月22日,原告与朋友在西区黄某对面学友餐厅吃饭,被告无故将原告扎伤,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1604.90元、误工费2400元、护理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4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x.90元。

被告张某在答辩期间未某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住院票据六份,证明原告花去医疗费1604.90元。2、出租车票30张,证明原告花去交通费300元。3、出院证一份,证明原告2008年12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住院治疗。4、收款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交纳法医鉴定费400元。5、证明两份,证明原告误工费为800元,护理费为4000元。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被告因扎伤原告,被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

被告未某某,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6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未某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可以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08年12月22日,原告魏某甲在黄某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对面的学友餐厅吃饭时,被告张某因言语纠纷与原告发生矛盾,被告用水果刀将原告扎伤,经开封市公安局金明分局西郊派出所处理,对被告张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原告魏某甲于2008年12月22日至同年12月31日在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9天,在住院治疗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1604.90元。

根据原告举证、结合庭审情况,本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

1、医疗费1604.90元,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显示原告支付医疗费1604.90元,本院予以支持;

2、误工费679.89元,原告虽然提交了单位所出具的证明,但并未某交工资证明和工资单,故应依照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收入计算,每年为:

x(元)/365(天)×10(天)=679.89(元)。

3、护理费393.75元,原告仅提供了护理人员单位出具的证明,并未某交工资单,本院酌定护理费按一人计算,参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354.37元,(x元/365天×10天×1人=393.75元)本院予以支持;

4、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原告住院10天,每天伙食补助费10元,共计100元,本院予以支持;

5、营养费100元,原告住院10天,每天营养费10元,共计100元,本院予以支持;

6、法医鉴定费400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7、交通费300元,本院酌定为150元;

以上1-6项合计3428.54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张某扎伤原告魏某甲,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当对原告予以赔偿。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魏某甲各项损失3428.54元;

二、驳回原告魏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元,公告费700元,原告承担45元,被告承担74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跃

审判员韩立新

审判员付艳宇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郑庆冬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