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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爱国、徐某某,河南豫商(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郑某因与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朱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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