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学生,住(略)。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与被告罗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还原告250元。
审判员张永民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刘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