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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裴某。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裴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芩菲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被告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上海市X路某室承租人,却对2006年1月开始的租金及2005年1月开始的保洁费,拒付至今。原告多次催讨,未成。现诉请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房屋2006年1月至2008年2月的租金计人民币839.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计136元,以及2005年1月至2008年2月的保洁费计133元,共计1108.8元。

被告裴某辩称,原告诉请主张的费用被告确未支付,但有理由:朝南房间的窗户因窗架子腐烂,致无法关闭。报修后原告曾派人修理,只敲打了两下却未完全修好。2008年开始,可能是修理窗户时的敲打引起朝南墙壁渗水,原告应当明知,却未修理。如果窗架修理不成,那么更换也是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隔壁人家更换窗架就没有出钱。所欠费用确应支付,但要在上述问题解决后才支付。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X路某室系公有住房,被告系承租人。目前,该房月租金为32.3元。此外,被告每月另应支付保洁费3.5元。上述房屋2006年1月至今的租金及2005年1月至今的保洁费,被告未予支付。

审理中,就被告提及的窗架修理,原告称:已多次派人修理,目前窗户能够关闭,但因系争房屋建成已年久,故要完全插入插销确有难度。如被告要求更换窗架,则应按规定承担费用。被告称他人更换窗架没有出钱,与事实不符。至于墙面渗水,被告从未报修,庭审中提及,嗣后原告定派员上门查看。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租赁使用公有住房,理应按期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根椐有关规定,被告另应按月支付保洁费。当事人逾期交纳租金的,则另应按租赁双方的有效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承担逾期交纳违约金即滞纳金。原告主张的滞纳金,虽于法有据,但考虑到窗架的破损势必引起被告生活的不便,被告以此为由延付租金,虽不可取,却属无奈之举,故可适当宽容,滞纳金可不予承担。原告对被告的报修已尽善良管理人职责,且窗架的现状未根本伤及系争房屋的居住目的,故被告抗辩意见,本院不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2006年1月至2008年2月的租金计人民币839.8元;

二、被告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1月至2008年2月的保洁费计人民币133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芩菲

书记员金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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